碩士班修業規定

校外兼職之禁止

碩士班研究生一律不得在校外兼職,有特殊原因者應提出申請並經所上同意後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學分規定

36學分,除必修課程、核心課程外,且必須至少修滿三門領域課程(包括一個領域二門課及其他領域一門課) 及提出符合本所規定之外國語言能力證明(得以「國內語言能力訓練課程證明」取代),方得畢業

商請指導教授

指導教授,至少一人應為本所專任或兼任教師。若不符前規定者,研究生最遲應於4月30日前,向所上提出申請並經所務會議同意後,始可遴請為指導教授。

學位論文考試

包括「論文計畫書審查」、「論文初試」及「學位考試」三階段,其中「論文初試」及「學位考試」以口試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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