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兼職之禁止
碩士班研究生一律不得在校外兼職,有特殊原因者應提出申請並經所上同意後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學分規定
36學分,除必修課程、核心課程外,且必須至少修滿三門領域課程(包括一個領域二門課及其他領域一門課) 及提出符合本所規定之外國語言能力證明(得以「國內語言能力訓練課程證明」取代),方得畢業
商請指導教授
指導教授,至少一人應為本所專任或兼任教師。若不符前規定者,研究生最遲應於4月30日前,向所上提出申請並經所務會議同意後,始可遴請為指導教授。
學位論文考試
包括「論文計畫書審查」、「論文初試」及「學位考試」三階段,其中「論文初試」及「學位考試」以口試方式進行。
- 論文計畫書審查
- 本所碩士班研究生應於每年6月30日, 提送經指導教授簽名認可之論文計畫書一式二份至所辦公室辦理審查。
- 論文計畫書內容需包括: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內容、研究相關文獻及方法之討論、研究步驟與流程、基礎資料與分析架構 、預期成果等項目。
- 論文初試
- 學位考試
- 托福測驗(IBT TOEFL成績61分以上、CBT TOEFL成績173分以上或PBT紙本考試成績500分以上)。
- 英國文化協會之國際英文語文測試(IELTS)成績4.5分以上。
- 多益測驗(TOEIC)成績450分以上。
- 財團法人語言測驗中心之英文外語能力測驗(FLPT)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總分195分、口試成績S-2以上。
- 財團法人語言測驗中心之全民英語能力檢定(GEPT)中級以上。
- 持有在英語系國家大專以上學位證明者。
- 日本語文能力測驗 JLPT第3級以上合格。
- 其他經所務會議認可之外國語言能力證明。
- 上述外國語言能力證明得以接受國內相關語言訓練課程結業證明代替,語言訓練課程至少須滿30個小時以上且為會話課程(中級以上)或寫作課程或其他經本所認可之課程。
論文初試應於論文計畫書審查通過當學期之下一個學期學校規定之期中考結束日前舉辦, 申請者須於初試舉辦日期一個星期前至所辦公室辦理登記,並由指導教授推薦兩名口試委員。
論文初試審查完成並經指導教授審閱認可後,得依本校規定辦理學位考試。
※上述論文初試及學位考試應在本所所在地公開辦理。
語言能力證明
畢業條件規定之「外國語言能力證明」為以下擇一:
※以上事項請詳閱附錄「國立臺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規定辦理事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