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少須修滿36學分,除必修課程、核心課程外,且必須至少修滿三門領域課程(包括一個領域二門課及其他領 域一門課),方得畢業。 ※本規定自100學年度入學新生開始實施。 ※本系(所)學生畢業學分中應承認學生選修外系(所)課程 學分(所長蓋章核可之選課學分均承認) ※開課屬性:請以A、B附註。(A:正課 B:實習 ) ※碩士班課程規劃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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