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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師資培育中心課程委員會組織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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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4月20日中心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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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中心依本校課程委員會組織章程第四條之規定設置中心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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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中心所有教師為本會當然委員。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教師委員互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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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會之執掌如左:
一、規劃並訂定本中心之課程、學分與內容之歸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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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會事務由中心主任指派職員同仁兼辦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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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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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會需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能開會,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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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會之決議均需經中心會議通過後始能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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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辦法經中心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