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立臺北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實習委員會組織辦法 |
|
|
96年4月20日中心會議通過 |
|
|
第一條 |
本委員會設置功能主要是了解學生實習的狀況,同時規劃及提供更合適的實習輔導策略,以提高實習的品質改善實習的環境。 |
|
第二條 |
本委員會以中心教師為當然委員,同時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如有必要得邀請負責分科或領域敎材教法課程或教學及教育實習的老師參與以加強本委員會之功能。 |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之執掌如下: 一、本中心實習相關工作的環境評估與了解。 二、本中心學生實習狀況的了解與評估。 三、規劃相關的實習策略以提供多元的實習方案。 四、協調職前教育實習工作之實施。 五、處理有關實習事宜。 |
|
第四條 |
本委員會每學期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中規劃及檢討實習相關工作。 |
|
第五條 |
本會需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能開會,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 |
|
第六條 |
本會之決議均需經中心會議通過後始能生效。 |
|
第七條 |
本組織辦法經本中心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