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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學器材借用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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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5月18日中心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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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中心所屬器材僅供本中心教學、學術演講、研討會及本中心學生相關活動等使用。借用物品以本中心教師上課教學為優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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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凡擬使用本中心器材者,皆須事先登記並當日歸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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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中心器材以校區內使用為限(三峽/臺北校區),不得帶離校區為原則,若因課程需要,得經授課老師簽名同意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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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若因明顯操作不當而造成器材設備毀損無法修復者,須負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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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以上借用管理辦法,若有特殊需求(非本中心教學、學術、或學生活動,無法當日歸還、或需攜至校區外,及其他借用狀況),以個案書面申請,經中心主任核准方得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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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若有私自借用或違反上述借用管理辦法,該學期不得再行借用,因而造成器材損壞者,並需負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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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辦法經中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