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學器材借用管理辦法

96年5月18日中心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中心所屬器材僅供本中心教學、學術演講、研討會及本中心學生相關活動等使用。借用物品以本中心教師上課教學為優先。

第二條  

凡擬使用本中心器材者,皆須事先登記並當日歸還。

第三條  

中心器材以校區內使用為限(三峽/臺北校區),不得帶離校區為原則,若因課程需要,得經授課老師簽名同意後使用。

第四條  

若因明顯操作不當而造成器材設備毀損無法修復者,須負賠償責任。

第五條  

以上借用管理辦法,若有特殊需求(非本中心教學、學術、或學生活動,無法當日歸還、或需攜至校區外,及其他借用狀況),以個案書面申請,經中心主任核准方得借用。

第六條  

若有私自借用或違反上述借用管理辦法,該學期不得再行借用,因而造成器材損壞者,並需負賠償責任。

第七條  

本辦法經中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