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教育學程學分抵免審查辦法

96年4月20日中心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第八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士班、進修學士班學生曾修習非教育學程所開設之教育類科課程,其修習科目不得抵免。

學士班、進修學士班學生主修科系所修之科目與教育學程所修之科目相同者,不得申請抵免,應另修習教育學程所開設同一領域其他必修科目,以修足教育學程應修學分總數。

教育專業科目應修學分總數,碩、博士班學生得參酌教育部規定及相關科目任課老師認定予以抵免學分,至多六學分。

第三條  

曾在他校修習教育學程之學分,於取得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資格後,得辦理抵免,但最多不超過教育學程應修教育專業科目學分總數二分之一。

第四條  

學生在他校已修習之教育學分,科目名稱相近者,可在本中心抵免,惟該生仍得在本中心修習「分科教材教法」、「教學實習」,以及教育基礎科目、教育方法科目各一科始得結業。

第五條  

學生於轉入本中心就讀第一學期,辦理抵免事宜。

第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所訂相關辦法辦理之。

第七條  

本辦法經中心會議通過報教務處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