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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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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92年10月2日台中(三)字第0920141412號函修正 本校94年3月30日第11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本校94年10月28日第12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本校95年10月18日第15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教育部96年5月9日台中(二)字第0960067569號函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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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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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辦法依據師資培育法、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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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校教育學程學生,其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歷程,包括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通過教師資格檢定。 前項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科目、教育專業科目及專門科目、教育實習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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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教育學程修習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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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校各學系學士班、進修學士班二年級(含)以上及碩、博士班學生,在校期間,得申請修習教育學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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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申請修習教育學程學生,應通過本校辦理之甄選。 原住民籍學生參加本校教育學程甄選,得按一般錄取標準降低總分百分之二十五,其名額採外加方式,每班最多三人。考試成績未經降低錄取分數已達一般錄取標準者,不占上開外加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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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已修滿主修系所畢業學分,但未通過教育學程甄選資格學生,不得以等待參加甄選或修習教育學程課程原因申請延緩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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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新生甄選與錄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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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每學年度教育學程新生甄選,申請日期以師資培育中心之公告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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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凡申請修習教育學程學生,學業成績合於標準者(相關標準由師資培育中心招生甄選委員會訂之),均得於公告申請期限內,向師資培育中心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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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申請修習本學程之學生須經「教育學程招生甄選委員會」之資格審查,其合格者,得參加教育學程舉行之甄選考試。「教育學程招生甄選委員會」由下列委員組成之:教務長(兼召集人)、進修暨推廣中心主任、師資培育中心主任(兼執行幹事)、本中心專任老師及各分科教材教法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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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凡正取生於規定期間內未辦理報到手續者,視同放棄,由備取生遞補。經通知遞補之備取生亦應於通知期間內辦理報到,否則以放棄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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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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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中等學校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科目應包括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學課程、教學實習及教材教法課程,其應修總數至少二十六學分,其中必修課程至少十四學分,各領域必修學分數如下: 一、教育基礎課程:必修四學分(至少四科選二科)。 二、教育方法學課程:必修六學分(至少六科選三科)。 三、教學實習及教材教法課程:包括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及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共四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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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教育學程各領域必選修課程名稱、學分數,除依教育部規定外,得依本校培育師資目標、師資、學生需要及發展特色,經本中心及各級課程委員會審查,報請教育部核定後調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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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之先修課程為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學課程各一科,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之先修課程為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之科目應與教育實習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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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學課程必修課程之修習科目已達規定學分數者,該領域其餘必修科目可視為選修科目。 修習兩科以上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教學實習,取得其中一科專門科目學分證明書,並已達教育實習課程規定必修學分者,其餘必修科目可視為選修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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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教育學程學生應依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各學科教師專門科目一覽表修習專門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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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修業年限、成績、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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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教育學程修業年限至少二年,另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修習教育學程之學生未在規定修業年限內修滿應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一年至二年;其延長之年限應併入大學法及其細則所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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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學生修習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數,係其在主修、輔修系所外,加修之科目及學分,不計入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內。但放棄教育學程之修習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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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教育學程學生修習教育專業科目之學分數,每學期至多不得超過十學分為原則,甄選通過之新生第一學期至少應修習二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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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學生修習教育學程教育專業科目各科課程之成績學分數,除各學系承認可列入畢業學分數之科目外,不計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教育學程各科課程成績及格分數,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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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修畢教育學程成績考核及格之學生,得向師資培育中心申請核發學分成績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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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學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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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
學生修習教育學程應繳納學分費,且不得申請退費,惟符合本校退費規定者,得申請教育學分退費。 學生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應繳交四學分之學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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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
學分抵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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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
學士班、進修學士班學生曾修習非教育學程所開設之教育類科課程,其修習科目不得抵免。 學士班、進修學士班學生主修科系所修之科目與教育學程所修之科目相同者,不得申請抵免,應另修習教育學程所開設同一領域其他必修科目,以修足教育學程應修學分總數。 本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教育專業科目應修學分總數,碩、博士班學生得參酌教育部規定及相關科目任課老師認定予以抵免學分,至多六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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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
曾在他校修習教育學程之學分,於取得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資格後,得辦理抵免,但最多不超過教育學程應修教育專業科目學分總數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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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
教育實習與檢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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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
具實習教師資格之應屆畢業生,向師資培育中心申請輔導至教育實習機構參加教育實習。具兵役義務之實習教師得依規定辦理延期徵集入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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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
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之非應屆畢業生,應自覓師資培育之大學負責輔導至訂約之教育實習機構,參加教育實習。 前項所稱自覓之師資培育機構如係本校,須經本校實習指導教師及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實習輔導委員會同意後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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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
凡在教育實習期間,考上代理(代課)老師者,或因其他原因,未能完成實習者,均應向師資培育中心提出中止教育實習之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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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
參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之實習學生,其權益得比照本校在學學生之相關規定辦理,惟不得修習本校其他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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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
本校修習教育學程之學生,依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並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後,由教育部發給教師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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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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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師資培育法及其施行細則、大學設立師資中心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本校學則及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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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