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立臺北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捐款收入使用辦法 |
|
|
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中心會議通過 |
|
|
第一條 |
依國立臺北大學校務基金捐募暨使用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國立臺北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捐款收入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
第二條 |
中心收受各界捐款應存入國立臺北大學校務基金專戶管理。 |
|
第三條 |
捐募經費之用途係作為本中心發展系務、提昇學術地位及推廣國內外教學、研究、行政及學生獎助學金之用(含經常門、資本門)。 |
|
第四條 |
捐贈收入如為現金,應依國立臺北大學校務基金捐募暨使用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撥充百分之五為校務基金。 |
|
第五條 |
捐募之經費經由中心主任提出,經中心會議通過後,並經本校行政程序報經校長核定後,始得動支。 |
|
第六條 |
本辦法如有未竟事宜者,依「國立臺北大學校務基金捐募暨使用辦法」規定辦理。 |
|
第七條 |
本辦法經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核備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