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捐款收入使用辦法

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中心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國立臺北大學校務基金捐募暨使用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國立臺北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捐款收入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中心收受各界捐款應存入國立臺北大學校務基金專戶管理。

第三條  

捐募經費之用途係作為本中心發展系務、提昇學術地位及推廣國內外教學、研究、行政及學生獎助學金之用(含經常門、資本門)。

第四條  

捐贈收入如為現金,應依國立臺北大學校務基金捐募暨使用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撥充百分之五為校務基金。

第五條  

捐募之經費經由中心主任提出,經中心會議通過後,並經本校行政程序報經校長核定後,始得動支。

第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竟事宜者,依「國立臺北大學校務基金捐募暨使用辦法」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核備後生效,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