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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師聘任暨升等評審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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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教育學程中心第二學期弟一次中心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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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辦法依據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評審辦法及教師升等評審準則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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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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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教師之聘任、升等、改聘暨延長服務,應經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心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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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中心因課程需要新聘教師時,應以獲有教育學或相關學科的博士學位資格者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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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中心專任教師之初聘,應依左列程序為之:
一、 由中心主任召開中心會議,就本中心課程需要,先做客觀評估。
二、新聘之人選,應於二種以上之國內、外報紙或學術刊物登載徵聘資訊;所定應徵期間,至少一個月以上。徵聘資訊應明確載明所需教師之專長。
三、 由中心主任、專任教師就應徵者學歷、專長、資格等加以初步審查。
四、 前款審查合格者,得就其學位論文或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送請校內外學者審查,並得舉辦公開演講或試教或學術座談會,之後再由「中心教評會」委員加以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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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中心辦理教師升等時,應依左列標準加以評審計分:
一、評審項目:
1. 教學績效:任教課程、教學效果、教材教案及學生反映意見等。
2. 學術著作(研究):學術期刊論文或學術論著。
3. 服務與合作:包括(輔導學生、分擔中心行政工作、擔負學生教學參觀與實習、提供教育相關機構之教學資訊與諮詢等服務)。
二、 評審比例分數:
擬升等教授與副教授者:
1. 教學績效:百分之三十。
2. 學術著作(研究):百分之六十。
甲:送審代表著作百分之三十。
乙:參考著作百分之三十。
3. 服務與合作:百分之十。
三、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學術著作(研究),包括代表著作與參考著作至少四篇,需刊登於經院教評會核備之國內外知名各期刊或曾獲國科會成果獎助或由中心教評會送二人以上校外專家學者匿名審查,符合國科會成果獎助同等級之著作,其中由中心送外審查者以兩篇為限。送審著作若為共同著作之文章,則需檢具每位著者的貢獻、所負責的部分等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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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升等或改聘之評審計分,均以七十分為及格,百分為滿分。「中心教評會」委員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均給與七十分上成績者為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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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中心為辦理教師升等,應邀請升等之教師,就其送審著作公開發表演講或舉行學術座談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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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院及教育部有關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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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本辦法經中心會議通過,報請院長轉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