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校外教學實習辦法
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中心會議通過
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中心會議通過
八十九年十月四日中心會議通過
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中心會議通過
壹、
目的:加強本校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學生對教學工作實務之了解,俾使理論實務相互印證,並習得專業知識、專業技巧與經驗。
貳、
依據:依據師資培育法,學生必須修習教學實習課程二學分,在實習期間,必須至實習學校進行一個月之教學實習,始得取得教育學分證書。
參、
實習方式:實習得含參觀、見習及試教。
肆、
實習內容:
一、每年第二學期於實習學校規定的時間前往報到及見習,並於規定時間回校接受本校指導老師的指導。
二、由實習學校擬定實習內容與實習時間。
三、學生應每週繳交實習週記給指導老師,週記內容須包含實習工作概況及實習心得。
伍、
評量:
一、內容:(以下項目得視實習之實際內容彈性調整)
1.教學技巧
2.實習態度
3.實習報告
4.人際關係
5.出勤記錄
二、評分方式:
1.在實習學校實習成績由實習學校評定,並於期末送交本校指導老師,作為學期成績評量之部分依據。
2.實習成績不及格者不得取得教育學分證明書。
陸、
實習之申請與分發流程:
一、申請實習學校:
1.申請實習學校之時間應依本中心規定辦理。
2.實習學校之選擇,由本中心依學生未來任教之科別排定。
3.實習學校確定後,由本中心行文各校,函請接受實習,並確定實習之時間。
二、分發:已分發至實習學校之同學,除特殊情形經本校指導老師核准外,不得要求退換,並應於規定之時間向該校報到,否則實習成績以零分計。
柒、
實習所需各類表格、公文,由本中心統一印製。
捌、
本辦法經本中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國立台北大學師資培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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