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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師資培育中心經費規劃與財產空間管理委員會組織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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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6年6月8日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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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為規劃本中心經費之運用及財產管理,特設經費規劃與財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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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章程所稱經費包含與本中心有關之學校預算經費及本中心業務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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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會旨在協助處理下列各項工作: 1、本中心經費之分配及財產之管理。 2、規劃本中心各項教學研究活動經費之分配運用。 3、本中心獎助學金之籌募與運用。 4、規劃本中心儀器、圖書、設備、設施之採購、管理與使用。 5、其他有關經費與財產之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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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會置委員三至五人,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中心專任教師中推選組成之。 如推選人數超過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如推選人數不足時,由中心主任推薦,並經全體教師半數以上(含)通過之本中心專任教師補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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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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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會置秘書一至二名,由助教中選派,協助本會處理有關庶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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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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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會開會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人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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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本會之決議,須經中心務會議通過後始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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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本辦法經中心會議通過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