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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師資培育中心設置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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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本校第一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本校第三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本校第十四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台中(二)字第0930096517號函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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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依據師資培育法第五條第三項、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第一款,設置「國立臺北大學
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國立臺北大學師資培育中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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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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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宗旨為培育優良中等學校師資,提供本校學生參與貢獻教育工作,以及中等學校在職教師研究進修之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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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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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之職掌如下:
一、協調各院、系(所)參與教育學程之規劃與執行。
二、辦理與輔導教育實習課程及相關工作。
三、辦理中等學校在職教師研究進修工作。
四、辦理地方教育輔導。
五、其他教育學程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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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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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中心主任選薦委員會」選薦報請院長商請校長聘任之,綜理本中心各項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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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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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與任教學科專長相符之專任教師至少五名,由校長依本校有關規定聘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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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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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得置職員若干人,由本校現有員額調任(兼)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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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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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實施要點依相關法令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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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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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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