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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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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辦法依「師資培育法」第四條及教育部頒「大學院校教育學程師資及設立標準」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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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校教育學程學生,其取得合格教師之修習歷程,包括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初檢、教育實習、複檢。
前項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科目、教育專業科目及專門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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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教育學程修習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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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校各學系學士班、進修學士班二年級(含)以上及碩、博士班學生,在校期間,得申請修習教育學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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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申請修習教育學程學生,應通過本校辦理之遴選。未通過遴選學生,得預修教育基礎科目。
前項所稱遴選資格不包括報名時當學年度應屆畢業之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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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已修滿主修系所畢業學分,但未通過教育學程遴選資格學生,不得以等待參加遴選或修習教育學程課程原因申請延緩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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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新生遴選與錄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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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每學年度教育學程新生遴選,於前一學年度第二學期辦理,申請日期以教育學程中心之公告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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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凡申請修習教育學程學生,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名列該班前百分之五十者,均得於公告申請期限內,向教育學程中心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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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申請修習本學程之學生須經「教育學程招生遴選委員會」之資格審查,其合格者,得參加教育學程舉行之遴選考試。「教育學程招生遴選委員會」由下列委員組成之:教務長(兼召集人)、進修暨推廣中心主任、教育學程中心主任(兼執行幹事)、本中心專任老師及各分科教材教法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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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教育學程加權計算申請者前一學期之學業成績及學程考試成績後,擇優向本學程遴選委員會推薦,由該委員會負責複審,並公告正、備取名單。
凡具有中等學校教學相關經驗且曾預修學程科目四學分者,可備齊學經歷相關資料及成績單,逕送遴選委員會審核,名額以不超過五名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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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凡正取生於規定期間內未辦理報到手續者,視同放棄,由備取生遞補。經通知遞補之備取生亦應於通知期間內辦理報到,否則以放棄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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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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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中等學校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科目應包括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學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其應修總數至少二十六學分,其中必修課程至少十二學分,各領域必修學分數如下:
ㄧ、教育基礎課程:至少二科,共四學分。
二、教育方法學課程:至少二科,共四學分。
三、教育實習課程:包括分科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共四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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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教育學程各領域必選修課程名稱、學分數,除依教育部規定外,得依本校培育師資目標、師資、學生需要及發展特色,經本中心及各級課程委員會審查,報請教育部核定後調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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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分科教材教法之先修課程為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學課程各一科,教學實習之先修課程為分科教材教法。分科教材教法、教學實習之科目應與初檢、教育實習、複檢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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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學課程必修課程之修習科目已達規定學分數者,該領域其餘必修科目可視為選修科目。
修習兩科以上分科教材教法、教學實習,取得其中一科專門科目學分證明書,並已達教育實習課程規定必修學分者,其餘必修科目可視為選修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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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教育學程學生應依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各學科教師專門科目一覽表修習專門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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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修業年限、成績、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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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學士班、進修學士班教育學程修業年限(含預修)至少二年,碩、博士班學生成績優良者,即修習教育學程之各科學期成績均達八十五分以上或各科學期成績均為該班名次前百分之二十者,且該學期總成績為原系所班級成績前五名者,得申請縮短修習年限。
修習教育學程之學生未在規定修業年限內修滿應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一年至二年;其延長之年限應併入大學法及其細則所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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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學生修習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數,係其在主修、輔修系所外,加修之科目及學分,不計入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內。但放棄教育學程之修習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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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教育學程學生修習教育專業科目之學分數,每學期至多不得超過十學分(碩、博士班學生不在此限),遴選通過之新生第一學期至少應修習二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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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學生修習教育學程教育專業科目各科課程之成績學分數,除各學系承認可列入畢業學分數之科目外,不計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教育學程各科課程成績及格分數,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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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
修畢教育學程成績考核及格之學生,得向教育學程中心申請核發教育學程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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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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