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教專門科目  

 

書寫自傳格式及內容

學程報名表下載

考試試場座次名單

 

  九十二學年度修習教育學程報名流程

至學程中心辦公室領取相關資料或網頁下載 :

    1.報名表  2.自傳書寫格式及說明

、填寫相關資料附上成績名次證明。

三、至出納組繳報名費四百元

四、繳交報名表與自傳
(請繳至:建國北路大門警衛室斜對面蕙蓀北樓學程中心辦公室
樊小姐 處)

 

九十二學年度教育學程遴選作業時程表

   一、遴選作業時程表







  日 期   工 作 內 容   地點








3/17 ~ 4/ 8

送說明會草案至各系所  








4/11(五)

招生遴選委員會開會 學程中心會議室








4/14

發文各系所並公告新生遴選說明會 學程中心公佈欄








4/18(五)12:30pm

新生遴選說明會(台北--三峽 同步視訊) 自強樓多媒體教室








4/21 ~ 4/25

報名及資格審查 學程中心辦公室











4/28 ~ 5/ 2

自傳審查 學程中心








5/ 5 ~ 5/ 9

試務工作(考題印製、考場 分配及公佈座位表) 學程中心








5/10(六)

考試 1:304:30 pm 教學大樓教室








5/12~5/19

閱卷 學程中心








5/20 5/24

成績整理 學程中心








5/26(一)

招生遴選委員會確認錄取名單 學程中心











5/30

公佈錄取新生及備取名單 公佈欄 Web BBS








6/ 2 6/ 6

新生報到 學程中心辦公室








6/ 6

新生座談 學程多媒體教室(採遠距)三峽--書法教室








6/16

備取遞補(個別通知) 學程中心辦公室








10 月中

確認新生名單報教育部  






 








  二、遴選說
    明會


為了鼓勵文學院同學參加,擬以視訊會議方式進行。
時間:4月18日12:30。
地點:台北
(自強樓多媒體教室)三峽(書法教室)。









  三、報考資格:

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名列該班前百分之五十者(小數點捨去)。








  四、報名程序:

1)請於4/21-4/25之間至學程中心領取報名表填寫,
附上成績名次證明、自傳一份以及報名費四百元,完成報名手續。
2)具中等學校教學經驗者,並已修習教育學程4學分者,
請於領取報名表之後,備齊學經歷相關資料及證明、
自傳、成績單及報名費四百元等,於4/25日前向學程中心進行申請,5/2日本中心將公告申請結果,申請沒有通過的同學
得參加遴選考試。









  五、考試時間:

5/10日(六)下午1:30到4:30








  六、考試內容:
應試者每個人都要參加三項測驗,分別是教育常識測驗、情境測驗、以及思考能力測驗。








  七、評分基準
    
程序:


依三種測驗分數及自傳分數加總之總分進行排序,其中思考能力測驗、教育常識與情境測驗各佔30%,自傳分數佔10%。











  八、確認並公告
    
錄取名單:
5/30日公告錄取名單(正取100名備取50名),請注意本中心之公告欄,BBS版、本中心網頁以及各系所公告欄。








  九、新生報到:

錄取之新生請於6 / 2 – 6 / 6 日之間至學程中心辦理報到登記。

 6 / 6日12:30並參加新生座談。










  十、備取遞補:
於規定時間內未辦理報到者,視同放棄資格,備取遞補 同學將(個別通知)至學程辦理報到手續。新生若於下學期未選擇任何教育學程學分,學程資格視同放棄,本中心將繼續辦理新生遞補。






 








 

  教育學程中心  書寫自傳格式內容說明










 一、 格式:

1. 自傳請以橫式書寫A4紙列印繳交。










2. 個人資料請按下列次序列於自傳最上方:









 學號:   系所:(日)(進修)   年級:   姓名:










 






   二、 自傳內容包括以下幾項:(請將每一項標題列於自傳中)








 

1. 家庭背景
2. 求學過程
3. 曾經參與的課外活動及榮譽
4. 興趣及嗜好
5. 申請學程動機
6. 未來打算任教的科目
7. 未來計劃(5年)










*考試時間:

5月10日(星期六)下午1:30











*考試地點:
 5/ 5 ~ 5/ 9公告考試教室









 

 

      國立臺北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

本校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本校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第二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教育部89年12月5日台(89)師(二)字第89154688號函修正核定

本校九十年四月二十日第三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師資培育法」第四條及教育部頒「大學院校教育學程師資及設立標準」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教育學程學生,其取得合格教師之修習歷程,包括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初檢、教育實習、複檢。

前項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科目、教育專業科目及專門科目。

第二章 教育學程修習資格

第三條

本校各學系學士班、進修學士班二年級(含)以上及碩、博士班學生,在校期間,得申請修習教育學程。

第四條

申請修習教育學程學生,應通過本校辦理之遴選。未通過遴選學生,得預修教育基礎科目。

前項所稱遴選資格不包括報名時當學年度應屆畢業之學生。

第五條

已修滿主修系所畢業學分,但未通過教育學程遴選資格學生,不得以等待參加遴選或修習教育學程課程原因申請延緩畢業。
第三章 新生遴選與錄取

第六條

每學年度教育學程新生遴選,於前一學年度第二學期辦理,申請日期以教育學程中心之公告為準。

第七條

凡申請修習教育學程學生,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名列該班前百分之五十者,均得於公告申請期限內,向教育學程中心提出申請。

第八條

申請修習本學程之學生須經「教育學程招生遴選委員會」之資格審查,其合格者,得參加教育學程舉行之遴選考試。「教育學程招生遴選委員會」由下列委員組成之:教務長(兼召集人)、進修暨推廣中心主任、教育學程中心主任(兼執行幹事)、本中心專任老師及各分科教材教法教師。

第九條

教育學程加權計算申請者前一學期之學業成績及學程考試成績後,擇優向本學程遴選委員會推薦,由該委員會負責複審,並公告正、備取名單。

凡具有中等學校教學相關經驗且曾預修學程科目四學分者,可備齊學經歷相關資料及成績單,逕送遴選委員會審核,名額以不超過五名為限。

第十條

凡正取生於規定期間內未辦理報到手續者,視同放棄,由備取生遞補。經通知遞補之備取生亦應於通知期間內辦理報到,否則以放棄論。
第四 課程

第十一條

中等學校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科目應包括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學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其應修總數至少二十六學分,其中必修課程至少十二學分,各領域必修學分數如下:

ㄧ、教育基礎課程:至少二科,共四學分。

二、教育方法學課程:至少二科,共四學分。

三、教育實習課程:包括分科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共四學分。

第十二條

教育學程各領域必選修課程名稱、學分數,除依教育部規定外,得依本校培育師資目標、師資、學生需要及發展特色,經本中心及各級課程委員會審查,報請教育部核定後調整之。

第十三條

分科教材教法之先修課程為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學課程各一科,教學實習之先修課程為分科教材教法。分科教材教法、教學實習之科目應與初檢、教育實習、複檢相同。

第十四條

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學課程必修課程之修習科目已達規定學分數者,該領域其餘必修科目可視為選修科目。

修習兩科以上分科教材教法、教學實習,取得其中一科專門科目學分證明書,並已達教育實習課程規定必修學分者,其餘必修科目可視為選修科目。

第十五條

教育學程學生應依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各學科教師專門科目一覽表修習專門科目。
第五章 修業年限、成績、學分

第十六條

學士班、進修學士班教育學程修業年限(含預修)至少二年,碩、博士班學生成績優良者,即修習教育學程之各科學期成績均達八十五分以上或各科學期成績均為該班名次前百分之二十者,且該學期總成績為原系所班級成績前五名者,得申請縮短修習年限。

修習教育學程之學生未在規定修業年限內修滿應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一年至二年;其延長之年限應併入大學法及其細則所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計算。

第十七條

學生修習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數,係其在主修、輔修系所外,加修之科目及學分,不計入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內。但放棄教育學程之修習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教育學程學生修習教育專業科目之學分數,每學期至多不得超過十學分(碩、博士班學生不在此限),遴選通過之新生第一學期至少應修習二學分。

第十九條

學生修習教育學程教育專業科目各科課程之成績學分數,除各學系承認可列入畢業學分數之科目外,不計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教育學程各科課程成績及格分數,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修畢教育學程成績考核及格之學生,得向教育學程中心申請核發教育學程證明書。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