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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研究所及大學所學不同,報名時該以何科為依據?

請同學參照分科對照表,考量擇一最適合之科目報名。

研究生是否亦需檢附成績單及名次?

研究生需檢附成績單但不需要排名。

今年是大二生,若今年沒考上,明年可以再考嗎?

可以,但應屆畢業生則否。

申 請師資培育的日期是在什麼時候?

師資培育會在每學年的第二學期辦理甄選事宜。大約在每三月份時會公告當學年的甄選辦法。

我是畢業校友,是不是可以提出申請?

目前師資培育招生之對象為台北大學正規學制內在學之學生修讀,並未開放讓畢業校友修讀。

是否有開設學士後教育學分班?

師資培育中心沒有開設學士後教育學分班。

我想申請修讀師資培育,是否有條件的限制?

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名列該班前百分之五十者,或前一學期平均達70分以上,均得於公告期限內向師培中心提出申請。

我是本校應屆畢業生,同時也已甄選上北大的研究所,我是否可以提出申請?

可以,如果順利通過甄選,則可將資格轉到研究所就讀。

甄選的公告可以在何處取得?

每年三月份會公告於師資培育小組公佈欄及網站上。

大四的同學可不可以提出申請?

原則上不接受大四同學之申請,延畢生須提岀申請。

選課前必須參考之重要資料?

1.必選修科目表2.該學期課表3.相關類科專門科目一覽表

必修課程如果多選可否算入選修學分

必選修科目表中必修科目則包括「基礎課程」、「方法課程」及「實習課程」三部份。而「基礎課程」可三科任選二科,若三科均選讀則其中一科可承認為選修,「方法課程」亦同。但「實習課程」中的「分科教材教法」若選讀一科以上者,僅承認其中一科為必修,其餘多選之分科教材教法並不能承認為選修學分。

學程課程有否擋修限制?

沒有

如果必修課程本學期沒有選上該如何?

本校師資培育之課程均為單學期之課程,其中基礎課程及方法課程每學期均有開設一班,如果本次選課沒有選上,可於下學期再修。

 

學程的課都開在什麼時段呢?
星期一到星期五都有開喔!
  我是否可以在一年內修完學程的課程呢?
不可以,依教育部規定師資培育最少必須修讀兩年。
本校師資培育課程上課地點?
大部分在三峽校區,少部分在民生校區的教學大樓。
所謂師資培育的職前教育課程,包括哪些呢?
包括普通科目、教育專業科目及專門科目。
什麼是普通科目呢?
普通科目是指大學法施行細則所稱各大學共同必修科目及校定必修科目。
什麼是教育專業科目呢?
教育專業科目是指各校師資培育所開設之課程。本校大學部及碩、博士班學生之教育專業科目的學分數最少須修讀二十六學分且成績及格者,方可稱之為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什麼是專門科目呢?
專門科目是指各校規定擔任中小學各學科之教師具有某學科任教資格應修習之課程。

通過甄選核准修讀 師資培育的同學會不會有新的學號?
  原則上不會有新學號,但會依核准正式修讀之學年度區分屆別。例如:89學年度起修讀的同學,屆別為89
 

我在系上所修讀之科目可否同時抵師資培育課程之學分?
不可以
學程修讀科目的成績是與本科系的成績是一起計算嗎?
是的
每學期師資培育的學分是否也列入學校學分限制中嗎?
沒有
選修師資培育之課程,有否學分數上下限?
沒有上限。但考上的第一學期最少需選修兩學分
我修畢的教育學分是否可以併入畢業學分數?
不可以。

92學年度入學程者適用哪一版本作為教師資格初檢(個人專業學分審查)之依據?

新版教師任教專門科目一覽表。不適用舊版。

89-91學年度入學程者適用哪一版本作為教師資格初檢(個人專業學分審查)之依據?

新舊版皆可舊版教師任教專門科目一覽表新版教師任教專門科目一覽表
領域專長或任教科別審查時教育學分是否可抵任教專門科目學分?

可以,但教育學分抵任教專門科目該科目不列入師資培育之學分數。

請填「專門科目認定申請表依表所示備齊相關文件後再至 師培中心辦理

  領域專長或任教科別上之專門科目名稱與系上所修科目名稱不同時如何認定?
  需填「專門科目認定申請表依表所示備齊相關文件後,請所修科目之系所主任核章後再至 師培中心辦理認定。
  何時會進行領域專長或任教科別(任教專門科目)的認定?
  學程在校生領域專長或任教科別認定可分為兩次,第一次新生報到表自填之任教科別,第二次依修習(教學實習課程---分科)時作為認定之依據。
故同學於修讀師資培育期間請自行注意安排加修任教科別之專門科目學分,本中心不再提醒。
  我可以有兩個科別的認定嗎?
 

可以,但只能選擇一科別做為初檢之任教學科。

待取得合格教師後再辦理加科登記。

在學生如需取得他科認定請至「加科登記」 網頁

  何時會進行專門科目的認定?
  學程在校生專門科目之認定可分為兩次,第一次在新生報到日時受理申請,第二次訂於在校最後一個學期時,由本組統一認定作業,故同學於修讀師資培育期間請自行注意安排補修專門科目之學分,本組不再提醒。
  我可以有兩個專門科目的認定嗎?
  可以,但只能選擇一科專門科目做為初檢學科。另一個專門科目之認定僅能待成為合格教師後辦理加科登記時適用。

92學年度以前入師資培育學生是否可代理代課一年以上抵半年教育實習?

可。依據師資培育法第21(於民國941228日修訂),得代理代課一年以上抵半年教育實習,法規內容如下:

師資培育法 第21條 修訂如下

八十九學年度以前修習大學二年制在職進修專班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代理教師,初檢合格取得實習教師證書者,得依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生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並得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四年內,適用原辦法之規定。
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課及代理教師,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課程,於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一、最近七年內任教一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一年。前開年資以同一師資類科為限。
二、大學畢業,修畢與前款同一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並取得證明書。
三、經服務學校出具具備教學實習、導師 (級務) 實習、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專業知能之證明文件。
前項規定之適用,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92學年度以後入師資培育學生(新制),是否可代理代課一年以上抵半年教育實習?
可。唯需依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2項第3項規定,符合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取得合格教師證書,法規內容如上。
實習期間需多久?
新制:半年。

(舊制一年實習已不再辦理)

實習期間需多久返校一次?

每星期一次的實習教師返校座談會

男生如果修習完26學分,是否應先服役再實習 ?
不需要可先實習完再服役實習前須先辦理兵役證明。
實習期間待遇如何 ?

無實習津貼。

教育實習可否自覓呢?

教育習實(半年4學分課程)自覓者請至中心提出申請,由全體學程中心老師開會決議未通過者須參加學校分發。

 

師資培育修習辦法是根據什麼法令訂定之?
本辦法依「師資培育法」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  關於師資培育政策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  關於師資培育計畫及重要發展方案之審議事項。
三  關於師範校院變更及停辦之審議事項。
四  關於師資培育相關學系認定之審議事項。
五  關於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之審議事項。
六  關於師資培育教育專業課程之審議事項。
七  關於持國外學歷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認定標準之審議事項。
八  關於師資培育評鑑及輔導之審議事項。
九  其他有關師資培育之審議事項。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應包括中央主管機關代表、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教師
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及教育部頒「大學校院教育學程師資及設立標準」第十二條

各校各學系二年級以上及碩、博士班學生在校期間經甄試合格者,得修習教育學程。

前項甄試程序由各校訂定,並報經教育部備查。

規定訂定之。

師資培育中心每次招收多少教育學程學生名額?

依據「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第七條

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招收修習各類科教育學程學生名額,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每班以五十人為原則,學生名冊及相關資料,應由學校妥善保存。(不過從96學年度開始總招生人數改為58人)

報名師資培育中心修習的資格為何?

依據「國立臺北大學師資培育修習辦法」第七條

凡申請修習師資培育學生,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名列該班前百分之五十者,均得於公告申請期限內,向師資培育中心提出申請。

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多少學分數?

依據「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第五條

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開設各類科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規定如下:
一  中等學校:至少二十六學分。
二  國民小學:至少四十學分。
三  幼稚園:至少二十六學分。
四  特殊教育學校 (班) :至少四十學分。
五  中小學校:至少五十學分。
各類科教育學程,應依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核定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數規劃實施;每學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數之上限及修業期程等相關規定,由各校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要如何才能取得「中等學校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證」?

依據「師資培育法」第九條

各大學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學生,其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依大學法之規定。
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得甄選大學二年級以上及碩、博士班在校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招收大學畢業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一年,並另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
前三項學生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要如何才能取得「中等學校教師教育學程証明書」?

依據「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第十二條

學生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成績考核及格者,由各校發給該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書。

須符合什麼資格才能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

依據「師資培育法」第十一條

大學畢業依第九條第四項或前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前項教師資格檢定之資格、報名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應繳納之費用、檢定方式、時間、錄取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已取得第六條其中一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修畢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證明書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免依第一項規定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規定

要如何加科?

依據「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準予加註登記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院臺教字

第○九二○○四一○八三號令發布

已取得本法第六條中等學校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並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修畢其他任教學科、領域專門課程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及專門課程學分表。符合前項所定情形者,得免參加半年之全時教育實習,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要如何才能取得「中等學校教師任教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

依據「師資培育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

師資培育包括師資職前教育及教師資格檢定。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
前項專門課程,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二項教育專業課程,包括跨師資類科共同課程及各師資類科課程,經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師資培育需另繳學分費,每學分應繳費多少 ?
每一學分980元
如果經甄試進入師資培育之後,將來轉至他校就讀如研究所,可否申請抵免 ?
可以
因必須修師資培育而要延畢,要如何辦理 ?最長為幾年 ? 

1.有關延畢詳細情形請向生活輔導組辦理。

2.大學部最長延畢期限是兩年。研究生在四年內必須畢業。博士班是七年。

 

國立台北大學師資培育中心

http://www.ntpu.edu.tw/tec

台北縣三峽鎮大學路151號

〈三峽校區人文大樓九樓〉

Tel: 臺北(02)2500-9295  三峽(02)8674-6905 

 Fax:臺北(02)2517-1366  三峽(02)8671-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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