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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修習辦法是根據什麼法令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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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師資培育法」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 關於師資培育政策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 關於師資培育計畫及重要發展方案之審議事項。
三 關於師範校院變更及停辦之審議事項。
四 關於師資培育相關學系認定之審議事項。
五 關於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之審議事項。
六 關於師資培育教育專業課程之審議事項。
七 關於持國外學歷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認定標準之審議事項。
八 關於師資培育評鑑及輔導之審議事項。
九 其他有關師資培育之審議事項。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應包括中央主管機關代表、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教師
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及教育部頒「大學校院教育學程師資及設立標準」第十二條
各校各學系二年級以上及碩、博士班學生在校期間經甄試合格者,得修習教育學程。
前項甄試程序由各校訂定,並報經教育部備查。
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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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中心每次招收多少教育學程學生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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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第七條
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招收修習各類科教育學程學生名額,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每班以五十人為原則,學生名冊及相關資料,應由學校妥善保存。(不過從96學年度開始總招生人數改為5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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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師資培育中心修習的資格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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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立臺北大學師資培育修習辦法」第七條
凡申請修習師資培育學生,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名列該班前百分之五十者,均得於公告申請期限內,向師資培育中心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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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多少學分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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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第五條
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開設各類科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規定如下:
一 中等學校:至少二十六學分。
二 國民小學:至少四十學分。
三 幼稚園:至少二十六學分。
四 特殊教育學校 (班) :至少四十學分。
五 中小學校:至少五十學分。
各類科教育學程,應依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核定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數規劃實施;每學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數之上限及修業期程等相關規定,由各校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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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才能取得「中等學校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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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師資培育法」第九條
各大學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學生,其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依大學法之規定。
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得甄選大學二年級以上及碩、博士班在校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招收大學畢業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一年,並另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
前三項學生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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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才能取得「中等學校教師教育學程証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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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第十二條
學生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成績考核及格者,由各校發給該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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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符合什麼資格才能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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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師資培育法」第十一條
大學畢業依第九條第四項或前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前項教師資格檢定之資格、報名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應繳納之費用、檢定方式、時間、錄取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已取得第六條其中一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修畢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證明書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免依第一項規定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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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加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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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準予加註登記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院臺教字
第○九二○○四一○八三號令發布
已取得本法第六條中等學校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並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修畢其他任教學科、領域專門課程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及專門課程學分表。符合前項所定情形者,得免參加半年之全時教育實習,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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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才能取得「中等學校教師任教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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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師資培育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
師資培育包括師資職前教育及教師資格檢定。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
前項專門課程,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二項教育專業課程,包括跨師資類科共同課程及各師資類科課程,經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