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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培育中等學校各學科及各領域教師專門科目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
民國91年12月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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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三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師資培育法」第七條、第十條規定訂定本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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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國立臺北大學培育中等學校各學科及各領域教師專門科目學分對照表」(以下簡稱本表)係供本校修畢教育學程之學生申請中等學校教師資格審查之依據。本校畢業校友至他校修習學士後教育學分班,中等學校教師檢定第二專長亦得適用本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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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擬擔任中等學校各該學科教師,需修畢本表各學科及各領域規定之專門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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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教師資格之審查,分為「普通科目」和「職業科別」兩大類;「普通科目」包含國中、高中各學科及各領域、職業學校一般科目,而「職業科別」則包含職校商業類與職校海事水產類等相關各類職業學校之科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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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各學科及各領域之專門科目,分為必修、選修兩大類,其中必修科目係指擔任各該科目或科別教師必須修習之科目,選修科目則指可以自由選擇修習之科目;必修科目必須全部修習,其餘學分則於選修科目中選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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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本對照表暨施行要點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