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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培育中等學校各學科教師專門科目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
民國90年4月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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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三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師資培育法」第七條、第十條規定訂定本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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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國立臺北大學培育中等學校各學科教師專門科目學分對照表」(以下簡稱本表)係供本校修畢教育學程之學生申請中等學校教師資格審查之依據。本校畢業校友至他校修習學士後教育學分班,中等學校教師檢定第二專長亦得適用本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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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擬擔任中等學校各該學科教師,需為本表所規定之適合任教學系、研究所之學生(含雙主修或輔系)並至少需修畢本表各該科規定之專門科目26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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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教師資格之審查,分為「普通科目」和「職業科別」兩大類;普通科目包含國中、高中各教學科目及職業學校一般科目,而職業科別則包含商業與海事水產等相關各類職業學校之科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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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各科目或科別之專門科目,分為必備、選備兩大類,其中必備科目係指擔任各該科目或科別教師必須修習之科目,選備科目則指可以自由選擇修習之科目;必備科目必須全部修習,其餘學分則於選備科目中選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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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本對照表暨施行要點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