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屆畢業生審查暨教師資格初檢

初檢流程暨注意事項

答客問

法源依據

 

92學年度應屆畢業生審查教師資格初檢暨教育實習流程及注意事項

一、

符合參加教師資格初檢者

 

1.應屆畢業生。

2.修畢教育專業學分(師資培育學分26學分以上)

3.符合個人任教專業學分(任教領域專長科別規定之專門科目學分)

二、

初檢資格審查攜帶資料師資培育中心辦公室辦理

 

1.個人任教專業學分表。(審查學分數是否符合任教規定)

(分科分領域對照表填寫個人任教專業學分表列印並簽名)
大學部進修部同學 研究生

                1.分科對照表
                2.任教專門科目學分表
                       線上製作

1.分科對照表線上製作(身分證英文大寫)

2.任教專門科目認定審查表下載自填
(
已製1.表者不填)

3.專門科目及學分表下載(自填)

    附個人分科對照表及專業學分

個人分科對照表及專業學分

2.繳交照片照片背面請註明姓名、學號、系級
   參加教育實習者
繳交一吋照片六張 。

   不參加教育實習者繳交一吋照片二張。

3.男生請填寫兵役狀況(先實習、先服役、免役)。

三、

辦理審查時程:(個人任教專業學分已修滿及實習學校確認後)

 

1.4月15日至4月30日止親至師資培育中心辦公室審查及繳交

   (1) 個人分科對照表及專業學分表 (請點選上方連結)。

   (2) 照片

   (3) 研究生請附歷年成績單正本。

2.俟取得畢業證書後,連同歷年成績單正本師資培育中心辦公室繳交畢業證書
   本並領取:

   (1) 教育學分證書

   (2) 任教領域專門科目證明書。

   (3) 實習教師證書 

 

 

 

法源依據

 

第三章 初檢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行政院台八十四教字第三九五五九號函核定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台(84)參字第0五六三二二號訂定發布全文三十九條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八日台(87)參字第八七0六六五一三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三十八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台(88)參字第八八0六九五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三十八條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台(89)參字第八九0七九三七一號令修正發布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台(90)參字第九00九一八一六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台(90)參字第九0一三七九八九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參字第0九一0一九九五七四號令

第六條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其課程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教育專業科目及本法第十條專門科目之規定,擬任教職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參加教師資格初檢。

第七條
 

教師資格之初檢,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 中等學校教師:採領域專長或科別教學檢定。
二、 國民小學及幼稚園教師:採教育階段別教學檢定。但擔任經教育部指定領域專長或其中特定科別教學之師資者,並採領域專長或科別教學檢定。
三、 特殊教育教師:採資賦優異、身心障礙二類及前二款規定教學檢定。但身心障礙類教師,其擔任智能障礙及多重障礙學生教學者,以採教育階段別教學檢定為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領域專長或科別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八條

申請參加教師資格初檢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國內畢(結)業生:由其所屬師資培育機構造具名冊,向師資培育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申請初檢。
二、 國外畢業生:由申請人檢具申請表、學歷與經歷證件及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書),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申請初檢。
初檢合格者,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核發實習教師證書。

 

國立台北大學師資培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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