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教育實習輔導計劃
一、依據:
教育部頒「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十四條訂定之。
二、目的:
(一)提供實習教師實務教學經驗,以提升其專門科目與教學專業知能。
(二)提供實習教師觀摩其他教師之教學、行政及輔導學生活動之機會,以提升其從事教育工作之意願與能力。
(三)協助實習教師體驗導師、行政以及研習等各項活動,以充實其教育專業知識與實務經驗。
三、對象:國立臺北大學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取得實習教師資格者。
四、時程:民國96年7月至97年6月。
五、實習相關單位之職責
(一)師資培育機構-國立臺北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1.造具名冊向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申請初檢。
2.協助選擇教育實習機構並與其簽訂實習契約。
3.輔導修畢教育學程學生至訂約之教育實習機構參加教育實習。
4.邀集教師研習進修機構、教育實習機構及教育實習機構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共同組成「實習輔導委員會」,規劃實習教師整體輔導活動計劃。
5.透過巡迴輔導、通訊以及當面諮詢等方式對實習教師加以輔導。
6.遴選具有能力、意願及中等學校相關之教學、研究與服務之本校教師為實習指導教師,對實習教師進行平時、巡迴、通訊等輔導。
7.規劃實習教師於每月至少返校一次,集中參加座談或研習活動。
8.複評實習教師於實習期間內所撰寫之實習心得報告及專題研究報告。
9.與教育實習機構共同負責實習教師之平時評量及學年評量成績。
10.造具實習成績及格者名冊,函報師資培育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複檢合格後轉報教育部發給合格教師證書。
11.函請實習學校所在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依權責酌予實習輔導教師獎勵。
(二)教育實習機構:
1.與本校簽訂教育實習契約,提供實習所需設備及場所。
2.參與教育實習輔導委員會,規劃實習教師整體輔導計畫。
3.成立「實習教師輔導工作小組」,辦理各項有關實習教師之輔導工作。
4.遴選具有能力與意願之專任教師或導師擔任實習輔導教師。
5.協助實習教師擬定實習計畫。
6.輔導實習教師從事教育實習工作,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實習期間以教學實習及導師(級務)實習為主,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為輔。實習教師除教學實習時間外,應全程參與教育實習機構之各項教育活動。
7.初評實習教師於教育實習期間所撰寫之實習心得報告及專題研究報告,並送交本校複評。
8.與本校共同負責實習教師之平時評量及學年評量。
9.與本校共同輔導解決實習教師於教育實習期間所面臨教學及心理調適等問題。
(三)教育實習機構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1.參與教育實習輔導委員會,規劃實習教師整體輔導計畫。
2.協助辦理簽約、分發實習以及教師資格複檢等事宜。
六、成績評量
實習教師實習成績為學年評量,採百分計分法。成績計算比例,本校占百分之五十,教育實習機構占百分之五十。本校評量項目包括:實習計劃、實習心得報告、實習歷程檔案、教學觀摩及返校座談表現。教育實習機構評量項目包括:實習計劃、教學及班級經營、導師實習、行政實習、態度操守(詳見p.9)。實習教師實習成績不及格,得自覓教育實習機構,或經教育實習機構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後,重新在原機構參加教育實習。但在原機構重新實習者,以一年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