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澄清獎學金實施辦法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本獎學金之申請條件如次:
(一)本系日夜間部各年級學生。
(二)提出該項獎學金申請時之前學期學業、操行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
(三) 當 學期未領其他獎學金。
第二條:本獎學金名額日夜間部各一名為原則。
第三條:本獎學金每名金額為新台幣陸仟元整。
第四條:本獎學金之申請每學期一次,其時間在每學期開學後公告,兩週內向系辦公室提出申請。
第五條:申請本獎學金者,應繳前學期之成績單與導師推薦函各乙份。
第六條:由本系系務會議審定得獎人選。審察時以家境清寒為優先考量,年級高低為次,成績高低再次之。
第七條:得獎名單通知獎學金捐助人及得獎人,並公告之。
註:捐助人 董翔飛 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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