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系務會議決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系務會議決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月二十七日系務會議決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學位授予法、國立臺北大學碩博士班修業章程、國立臺北大學碩博士學位考試細則,及國立臺北大學學生抵免辦法」訂定之。
第二章 課程研修
學生在校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因特殊事故得申請休學,休學累計以二學
年 為原則,因重病、精神病、特殊事故、兵役等原因需再申請休學者,經一定程序核可得延長休學年(期)限。
學生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三十二學分。論文六學分另計。
九十四學年度起入學碩士班之各組學生應修習該組開設課程三十二學分,其中得含跨選他組課程六學分。論文六學分另計。
第三條 學生每學期修習一科以上,一般生不得多於五科、在職生不得多於四科 ( 0學分科目不在此限 ) ,合計不得超過十二學分。但情況特殊,經導師、系主任核可者,不在此限。
學生於入學後第二學期起得選修非本校、系碩士班或碩、博士班合開課程,每學期限修一科,修畢得計入畢業學分,但以六學分為上限。
前項所稱非本校、系碩士班課程不含碩士在職專班或碩士學程開設之課程。
第四條 重考後考取修讀學位之研究生,得酌予抵免必、選修科目學分,但抵免科目成績須達八十五分以上,且為近四年內修畢之課程,經現任授課教師同意後辦理,以抵免十二學分為上限。
先修讀本校碩士學分班後考取修讀學位之研究生,得酌予抵免選修科目學分,但抵免科目成績須達八十五分以上,且為近四年內修畢之課程,經現任授課教師同意後辦理,以抵免八學分為上限。
第三章 學位論文考試
第 五 條 學生申請學位考試之前,須通過論文計畫審查。
論文計畫審查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審查期間為每學期開學日起至學期結束止。
二、申請時,應填具論文計畫審查申請表。審查委員名單由指導教授推薦一名,另推薦參考名單三名,由系主任勾選一至二名後組成之;指導教授二位者,推薦參考名單加倍。
審查委員名單經系主任核定後聘請之。
論文計畫審查委員之資格準用第六條之規定。審查委員人數為三至五名,校外委員須佔全體委員三分之一(含)以上。
經遴聘之考試委員,如其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時,對於該考試委員之職務,應行迴避。
三、論文計畫審查通過者,始得於審查通過一個月後舉行學位考試。
成績評定未獲審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者,得於次一學期起重新提出申請。重新申請以一次為限,審查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第 六 條 學生修業至第一學年第二學期起,得經系主任同意遴請指導教授。若指導教授
為非本系專、兼任教師時,則論文口試委員中須至少有一位本系專任教師。
論文指導教授之資格 參照 學位授予法 第十一條 之規定,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
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 現或曾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者。
二、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三、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根據前項第三、四款提聘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 現或曾任大學助理教授 以上 、並獲國內外大學頒授與所指導論文相關學術領域之博士學位者。
二、 現或曾任大學助理教授 以上 ,並曾出版與所指導論文相關學術領域之專書或在國內外學術期刊發表相關論文三篇以上者。
以上所稱發表之「學術論文」,如係與他人合著者,每篇按合著人數比例計算。
未符合上項規定者不得擔任學生論文指導教授。但獲有博士學位,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之論文有專門研究者,得為論文計畫審查委員或學位考試委員。
經遴請之指導教授,如指導對象為其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時,
對於該指導教授之職務,應行迴避。
第 七 條 學位考試以口試方式為之。學位考試之舉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位考試舉行期間依本校行事曆規定辦理。
二、學生至遲應於口試舉行前一個月提出申請,前十日將論文口試本送交口試委員審閱。
三、申請時除應符合本規則第五條之規定外,並須填具學位考試申請表,經系主任、教務處核可後,始得舉行之。
四、學位考試委員之選定以論文計畫審查委員為原則。須變更者,其委員資格與名額應符合本規則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並經系主任同意。
五、學位考試應在系辦公室所在地舉行,得對外公開。論文口試費用如有法定項目外之支出,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第 八 條 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或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均以不及格論。
學位考試每人每學期得舉行一次。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一學期起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 重考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概以七十分計 。
第九條 通過學位考試者,於論文考試成績報告單送達教務處登錄後,始得辦理本校畢業離校程序。
本系學生須繳交碩士論文五本,歸還借閱之書刊、論文,通過全國博碩士論文摘要建檔系統之查核者,始完成本系之畢業離校程序。
第四章 附則
第 十 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有關之規定辦理。
本規則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並報教務處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