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促進系務發展,積極籌措系務經費,鼓勵各界對本系之捐贈,依據國立臺北大學校務基金捐募暨使用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國立臺北大學公共事務學院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捐款收入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收受各界捐款應存入國立臺北大學校務基金專戶管理。
第三條 本系收受之指定捐款,應依該捐款指定用途專款專用。
第四條 捐款之使用應分別經行政及會計程序報請校長核定後動支。
第五條 本系指定捐款達校定額度而獲獎助時,該獎助金納入本系業務費項下依規定支用。
第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送請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