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組織章程第四條規定,設立﹁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課程委員會組織辦法﹂(以下簡稱﹁本組織辦法﹂)。
第二條 本會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組成,系主任為主任委員兼召集人。
第三條 本會職掌左列事項:
一、規劃並訂定本系 學士班、進修學士班 、碩博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課程 、學分與內容之準則。
二、協助處理其他有關課程事宜。
三、協助處理本系教師任課安排。
四、本系開設推廣教育專班之課程、學分與內容之規劃討論。
第四條 本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含)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第六條 本會置秘書一人,由系助教擔任之,協助召集人處理有關事項。
第七條 本組織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有關辦法辦理。
第八條 本組織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並報院(部)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