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系務會議通過
一、 本辦法依據國立臺北大學各學系主任(所長)選薦準則第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 本系設立「系主任選薦委員會」(以下簡稱選薦會),選薦系主任,報請院長轉請校長聘任之。
三、選薦會由本系專任講師以上教師為委員組成之,並由現任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主持選薦事務。系主任出缺時,由委員互選一人為召集人。
選薦會於現任系主任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成立,屆滿前二個月完成選薦作業。
四、系主任候選人,以本校專任教授為限,並應於選薦會公告日期內以書面登記為候選人。
候選人在休假、進修、借調期間或兼任校內外其他職務,而未聲明當選後放棄者,均不得為候選人。
五、系主任之任期三年,不得連選連任。
系主任因故出缺時,本系應即召開系務會議選出代理主任,代理期間至該學年度終了為止。
六、本系系主任之選薦,採兩階段方式辦理;第一階段由本系講師以上專任教師就各候選人以無記名連記投票方式,分別行使同意權,獲講師以上全體專任教師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者,始能進入第二階段之選薦。
第二階段之選薦由本系講師以上專任教師,就第一階段得票前二名之候選人,以無記名單記方式投票,得票最多者為當選人;票數相同時,由選薦會推薦二位報請院長商請校長擇聘之。
七、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院所定之相關法令辦理。
八、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轉呈校長備查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