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依本校教師升等評審準則第七條及本系教師聘任暨升等評審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教師之升等,應由系務會議先就其學術著作 (研究)、教學、服務與合作加以審查,如經同等級以上之教師達三分之二不同意其升等者,不評審計分。
第三條 辦理教師升等時,依左列標準評審計分:
(一)著作升等者,評審項目和標準如下:
1、助教升等講師者,研究成果百分之七十,協助教學、研究與服務成績百分之三十。
2、其他各級教師之升等,教學成績百分之三十,研究成果百分之六十,服務與合作百分之十。
專門著作 (含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需刊登於國內、外知名期刊(如附件),或曾獲國科會成果獎助,或由院教評委員會送二人以上校外學者專家匿名審查符合國科會成果獎助同等級之著作。助教升等講師或講師升等助理教授者至少三篇,升等副教授以及副教授升等教授者至少四篇;其中由院送外審者以兩篇為限。
(二)學位升等者,評審項目和標準如下:
1、助教取得碩士學位升等講師者,研究成果百分之七十,協助教學、研究與服務成績百分之三十,助教取得博士學位升等講師者,得僅以博士學位為評審依據。
2、助教、講師升等助理教授者,得僅以博士學位為評審依據。
3、具博士學位之講師升等副教授者,教學成績百分之二十,研究成果百分之七十,服務與合作百分之十。
研究成果之評審,以院送外審之學位論文成績為主。
(三)教學,得就下列各項提供具體書面資料:
1、具備基本上課時數。
2、擬具教學大綱,參考書目。
3、使用教具。
4、採用有效教學的上課型式。
5、選用充實、新穎、具啟發性之教材。
6、批改學生作業。
7、舉行平時課業測試。
8、學生反應良好。
(四)服務與合作,得就下列各項提供具體書面資料:
1、參與發展本系 (本院或本校)教學、研究之環境與規模。
2、參與指導學生課餘研究或課外活動。
3、參與發展本系 (本院或本校)學術研討或交流活動。
第四條 前條評審辦法中,學術著作應包括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必須符合本校教師升等評審準則第九條之規定。
第五條 系教評會應就每位申請升等教師,建立送審人才庫,以彌封方式由召集人隨機抽選六位以上之校外學者專家為審查人,連同著作送院長依規定辦理。
第六條 升等之評審計分,均以七十分為及格,百分為滿分,經系教評會出席教師三分之二以上均給予七十分以上成績者為通過。系教評會應以外審成績作為審查之主要參考依據,凡外審及格者,經系教評會四分之三之決議,始可否決其升等案。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及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報請院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註:知名期刊 — 文章刊載於 TSSCI 、 SSCI 、 CIS 、 ABI 、 EI 、 AHCI 、 JEL 、中國行政評論、行政學報、行政暨政策學報、國立臺北大學學報、空大行政學報、月旦法學雜誌(後六項經系、院、校教評會同意通過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