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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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公共事務學院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經費規劃與財產管理委員會組織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規劃本系經費之運用及財產妥善保管,特設經費規劃與財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費包含學校預算經費及本系系費。

第三條:本會置委員七人,系主任、課程委員會及學術委員會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系講師以上專任教師自由登記參加,任期一年,得連任。如登記參加人數超過時,以抽籤決定之;如登記人數不足時,就本系講師以上專任教師抽籤補足之。

第四條: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之,於會計年度開始前改選(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本會之職掌在協助處理下列各項工作:

一、本系年度經費之分配及使用原則。

二、規劃本系圖書及相關設備之採購事宜。

三、本系儀器、圖書、設備、設施之管理。

四、審查並公布本系年度經費運用情形。

五、其他有關經費與財產之事務。

第六條:本會置秘書一至二名,由主任委員委請系主任於助教中選派,協助本會處理有關庶務。

第七條:本會每會計年度至少召開期初規劃與期末檢討會議各乙次。

第八條:本會開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人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九條:本會之決議,須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始生效。

第十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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