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劃本系經費之運用及財產妥善保管,特設經費規劃與財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費包含學校預算經費及本系系費。
第三條:本會置委員七人,系主任、課程委員會及學術委員會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系講師以上專任教師自由登記參加,任期一年,得連任。如登記參加人數超過時,以抽籤決定之;如登記人數不足時,就本系講師以上專任教師抽籤補足之。
第四條: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之,於會計年度開始前改選(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本會之職掌在協助處理下列各項工作:
一、本系年度經費之分配及使用原則。
二、規劃本系圖書及相關設備之採購事宜。
三、本系儀器、圖書、設備、設施之管理。
四、審查並公布本系年度經費運用情形。
五、其他有關經費與財產之事務。
第六條:本會置秘書一至二名,由主任委員委請系主任於助教中選派,協助本會處理有關庶務。
第七條:本會每會計年度至少召開期初規劃與期末檢討會議各乙次。
第八條:本會開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人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九條:本會之決議,須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始生效。
第十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生效,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