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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為促進系務會議 (以下簡稱本會議)議事運作,訂定本規則;本規則未規定者,依內政部訂定之會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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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出席人數超過應出席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並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始能決議;但另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開會時間已至,仍不足開會額數時,主席得宣布延長之,一次以半小時為限;延長二次仍不足額時,
主席應宣告延會,或改開談話會,俟足法定人數,再行開會;談話會時間以一小時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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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主席宣佈開會之後,應先確定議程,議程依序為:各委員會工作報告、工作檢討、前次 (含臨時)會議執行情形報告與檢討、提案審查報告、提案確認、提案討論、臨時動議;如因會議需要,得臨時變更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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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之提案方式如左:
- 校、院長交議者。
- 系辦公室提議者。
- 出席代表提案,經三人以上連署者。
臨時動議應有出席人數五分之一之連署,始得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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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提案之討論應經提案說明、提案詢問、以及正、反意見之辯論後,才能進行議決。有關提案說明和提案詢問之發言,以充分表達為原則,但與提案無關或重覆者,主席應予制止。正、反意見之辯論每位代表之發言以兩次為限,每次三分鐘,但經主席允許者,得酌予增加發言次數或延長發言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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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原提案提出修正案者,其處理順序依次為:第二修正案、第一修正案、原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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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之方式應由主席就下列方式之一行之:
- 舉手表決;
- 投票表決。
但出席人有異議時,應經出席人之多數以舉手表決方式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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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之表決應正、反兩面意見俱呈,以出席人之多數為可決:可、否同數時,如主席不參與表決,為否決。
關於本系組織之設立、變更與停辦,應有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贊成,始為可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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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開會時應全程錄音存檔,並僅對決議部份作成文字記錄;但出席代表如要求對其發言內容,或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依其職責就工作檢討或提案之說明,列入記錄者,亦應以文字記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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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經系務會議通過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