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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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辦法 】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有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審議左列事項:

 (一)專(兼)任教師之聘任及聘期事項。

 (二)專(兼)任教師之升等事項。

 (三)專(兼)任教師之停聘及解聘事項。

 (四)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如進修、延長服務•••等)。

 (五)校長、院長提議事項。

第三條 系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系教評會應有全體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能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始能決議。

第四條 系教評會置委員九人,由本系講師以上專任教師就合格教授、副教授中選出組成之。其中教授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副教授不得參與教授新聘、升等、延長服務、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表決。

如本系專任教授總人數未達教授最低法定人數之一點五倍時,應於投票前由專任講師以上教師兩人以上之連署,就校、內為學術專長與本系性質相近之教授中推薦人選,補足不足額之數後,再行投票。

委員任期一年,採學年制,連選得連任之;學年中如有出缺時,應依得票數之高低,依序遞補或另行補選;遞補委員任期至學年終了止。

委員選出後,由系主任召集第一次會議,由委員互推教授一人擔任召集人並為主席;選舉結果函送人事室備查。

第五條 專任教授、副教授於休假、進修、借調、或停聘之學年度均無被選舉權。

第六條 委員之選舉,應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停課前辦理完成。

第七條 系教評會審查及推薦程序:

 (一)系教評會審查及推薦人數,應有評審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有關專兼任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之決議時,應有評審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含)以上之同意。

 (二)教師之新聘,由系教評會依據本系教師聘任暨升等評審辦法審查通過後,向公共事務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推薦。

 (三)教師之升等,由系教評會依據本系教師聘任暨升等評審辦法審查通過後,向院教評會推薦。

 (四)其他教師評審重要事宜,由系教評會依系發展需要及相關規定審查,通過後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系教評會得視事實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相關法令及本校有關規章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及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送請院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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