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人文學院院長選薦委員會92年2月21日第一次會議通過】
主旨:國立臺北大學人文學院公開徵求院長候選人。
依據:本院院長選薦辦法第八條及本院院長選薦委員第一次會議決議。
說明:
一、任期:院長之聘期自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起至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任期三年。
二、資格條件:
1.具有教授或研究員資格為限。
2.就任院長時須為本校專任教授或借調至本校服務者。
3.如正在休假、進修、借調或兼任校內其他行政職務而未聲明當
選後放棄者,均不得為候選人(聲明書與被推薦同意書須同時送達)。
三、推薦方式:
1.本院講師以上專任教師三人以上連署推薦者,每名連署者限連
署一人。
2.國內外相關學術或研究單位副教授或副研究員以上人員三人
以上連署推薦者,每名連署者限連署一人。
四、選薦辦法:依據本院院長選薦辦法第八條及第九條辦理,如附件。
五、領表時間:自即日起受理。
領表地點:人文學院院長室或由網路下載(推薦說明書、連署書、著作說明)。
六、收件日期及地點:
1.時間:92年4月11日下午5時(含)前送達本院院長選薦委員會(郵寄者以郵戳日期及時間為憑)。
2.地點:人文學院院長室
237台北縣三峽鎮大學路151號
3.聯絡人:林秀芬
聯絡電話:(02)86746003
4.送(寄)交推薦說明書、連署書與被推薦人同意書時,請備妥
被推薦人學經歷證明文件副本及著作資料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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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院長候選人推薦說明書 ![]()
3.院長候選人推薦連署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