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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國立臺北大學歷史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處理本系之各項學生事務,成立學生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旨在協助處理有關本系學生事務。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二、另教師代表三人由本系講師(含)以上專任教師中推選之。
三、學生代表一人,由系學會會長擔任。
本系相關教師得列席討論,但無表決權。
委員任期一年,採學年制,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本會每學期必要時得由召集人或本委員會委員過半數之連署召開會議。
第五條 本會應有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方得作成決議。本會之決議,須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始生效。
第六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九十一學年度學生事務委員會委員為:
蔣義斌(兼召集人)、陳守亭、李若庸、程似錦、陳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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