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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依據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有關抵免學分之申請條件、原則、範圍、處理等規定,悉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由本系系主任暨任課教師負責審查。
第三條:共同必修科目「歷史」課程抵免原則:
1、五年制專科學生一、二、三年級所修習之課程應視同高中學程,不可抵免大學應修學分。
2、五年制專科學生四、五年級及二、三專同學已修歷史學分(成績須達六十分以上)可抵免歷史一半學分。
3、原就讀(或畢業)學校為大學院校者,歷史成績須達六十分以上始可抵免。
4、若係於本校修習者,毋須再經任課教師核定,而由學生自行填列其科目學分於申請書上即可。
第四條:本系專業科目必選修課程學分抵免之審核,由系主任暨任課教師依校、系學分抵免辦法負責審查認定之,必要時得舉行考試,再送請教務處複核。
第五條:申請抵免學分之學生,應檢具學分申請書暨歷年成績表正本,於規定時間內向本系提出抵免學分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條:本審查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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