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贊助北大 > 捐款辦法 |
|
| |

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第十二次校務會議第五次延續會通過
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第十五次校務會議第三次延續會修正通過(修正第五條、第二十六條) |
|
|
|
第一章總則 |
| |
|
第一條 |
為落實大學自主,提升校務運作績效,促進校務發展,積極籌措校務基金,鼓勵各界對本校之捐贈,特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國立臺北大學組織規程第五條、及國立臺北大學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七條等規定,訂定本辦法。 |
| 第二條 |
有關校務基金之捐贈、募款、獎勵暨使用,依本辦法辦理。 |
| 第三條 |
本校校務基金募款之主辦單位為校友中心,負責聯繫、協調、支援及辦理捐募業務。執行單位為各一級單位、各系所。 |
|
|
第二章募款委員會 |
| |
|
| 第四條 |
為增進校務基金之捐贈收入,設置「校務基金募款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任務如左:
|
| |
|
一、募款方式之規劃事項。
二、募款獎勵之擬決議事項。
三、募款之推動與執行事項。
四、校務基金管理之配合事項。
五、其他有關校務基金之募款事項。 |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各學院院長、進修暨推廣中心主任、校友中心主任、會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圖書館館長、體育室主任、資訊中心主任、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全體委員、各系所主任,以及校友會代表若干人組成之。校長為主任委員。 |
| 第六條 |
委員之任期除校友會代表外,以其本職任期為準。 |
| 第七條 |
校友會代表之委員,由主任委員就各級、各地區、海外校友會會員或校友中逕行聘任之,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 |
| 第八條 |
本委員會得設策劃推動小組,策劃推動本委員會議決事項,小組人員若干人由校長指定,副校長為召集人。 |
| 第九條 |
本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檢討得失並議決有關事宜。 |
| 第十條 |
本校校務基金之募款人(單位),不以募款委員會委員為限。各一級單位、各系所亦得就其發展之需要或為本校整體經營廣為募款,其方式與金額均由各募款單位自行決定。 |
|
|
第三章捐贈 |
| |
|
| 第十一條 |
捐贈者包括個人、團體與企業。 |
| 第十二條 |
捐贈者除贈予本校校務基金統籌運用外,亦得指定捐贈予本校個別單位或指定用途,但應與本校校務有關。 |
| 第十三條 |
前項指定受贈單位或用途之捐贈得指定運用項目,如講座、獎助學金、特定活動、圖書典藏、建築、設備等。 |
| 第十四條 |
捐贈設置講座、獎助學金、圖書典藏、建築、設備等,得冠以個人或團體之名義。 |
| 第十五條 |
捐贈之標的可為現金、有價證券、設備及其他各類之捐贈。 |
| 第十六條 |
捐贈如為現金得以郵政劃撥、支票、匯票、電匯或信用卡匯入本校帳戶。 |
| 第十七條 |
現金或有價證券之捐贈,除應應開立本校正式收據交與捐贈人外,應確實交付學校收受。為現金以外者,必須確實點交,經處理變現後視同現金捐款,如係動產應列入本校財產,如係不動產應向主管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並應依財物登錄作業程序處理,由學校管理每年實施定期盤點及不定期抽查。 |
|
|
第四章獎勵 |
| |
|
| 第十八條 |
本校應將捐贈個人或團體之姓名刊登於本校發行之相關刊物內,以資徵信,並登錄於本校捐贈芳名錄內,永久保存於校史室。 |
| 第十九條 |
獎勵捐贈個人或團體之方式如下:
|
| |
|
一、捐贈價值累計未達新台幣(下同)參拾萬元者,致謝函乙紙。
二、捐贈價值累計達新台幣參拾萬元以上,壹佰萬元未滿者,頒贈銅質感謝狀乙楨及本校停車證乙枚(二至十年內每年可申請更換)。
三、捐贈價值累計達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壹仟萬元未滿者,頒贈銀質感謝狀乙楨、本校停車證乙枚(每年主動致贈)。
四、捐贈價值累計達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上,伍仟萬元未滿者,經徵得捐贈者之同意,應將其捐款事蹟、照片及相關資料編印專輯,廣為宣導,並頒贈金質「榮譽校友」證書乙楨、本校停車證乙枚(每年主動致贈)。
五、凡獲頒銅質、銀質感謝狀及金質「榮譽校友」證書者,均於校慶慶祝大會中隆重表揚。 |
| 第二十條 |
捐贈價值累計達新台幣伍仟萬元以上之大額捐贈,其獎勵方式另訂之。捐贈價值達教育部「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給獎標準者,另報請教育部褒獎。 |
| 第二十一條 |
凡本校圖書館、運動場、游泳池、資訊等設施及學術、藝文等活動,訂有相關獎勵優待措施者,依其規定辦理。 |
|
|
第五章使用 |
| |
|
| 第二十二條 |
捐款收入指定由本校特定單位使用時,該單位應訂定使用辦法,經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核備後實施。其每次支用時,應經會計程序報經校長核定後,始得動支。 |
| 第二十三條 |
本校特定單位獲得指定捐款累計達新台幣壹百萬元以上者,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應同時給予該單位百分之十之獎助,並依該單位所訂定之使用辦法使用之。惟應存入校務基金專戶半年方得使用。 |
| 第二十四條 |
每項特定用途之捐款收入應由本校會計室分別設專帳處理其收支、保管及運用,經費收支須有合法憑證,並經本校經費稽核委員會稽核。 |
| 第二十五條 |
指定對象或用途之捐款,不得變更對象或用途。 |
| 第二十六條 |
指定對象之捐贈,如為現金,應撥充百分之五為校務基金。但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或指定為獎學金使用者除外。 |
| 第二十七條 |
應列入校務基金統籌規劃使用之捐款如下: |
| |
|
一、捐款未指定對象或用途者。
二、經本校經費稽核委員會認定原捐款(贈)目的已達成,或捐款(贈)用途已不存在者。
三、捐款連續二年未支用者。
四、指定用途捐款收入之專帳,於捐款已大部分使用,剩餘之經費少於一萬元者,得予註銷結案,並將剩餘款項併入不指定用途之捐款,統籌支用。
五、動產已逾使用年限,變賣所得之殘餘價值。
六、「認同卡」之回饋金。
七、其他非屬公務預算之收益。 |
| 第二十八條 |
前條統籌規劃使用之捐款,得經校長之核定,或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決議為特別或專案之使用。 |
|
|
第六章附則 |
| |
|
| 第二十九條 |
本辦法有未盡事宜者,依相關法規辦理。 |
| 第三十條 |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