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民俗藝術研究所研究生修業辦法【參考用】

一、申請國際交流語言免修

 

二、指導教授之選定

()指導教授申請書之簽核(申請書規定請見【其他補充說明】第6)

()申請時間:碩一第2學期開始,經指導教授簽核後,於61日後即可繳交所辦,至遲須於碩二第1學期開學日以前繳回所辦公室存查。

 

三、學科考辦法

()時間:

學生在參加學位論文考試前,需通過學科考試。

學科考試申請時間為每年111-15日(第1學期)、51-15日(第2學期)期間提出申請,以便因應來年4月(11月申請者)、10月(5月申請者)舉行學科考試。

()科目之選定:

1、就所修習及格之本所科目中選考一科,田調實習及語言課程不得列入選考科目。

2、選考科目須與論文主題相關。

3、選考之科目需經指導教授同意,呈所長核定後實施。

()考試評分事項:

1、以70分為及格。

2、不及格者,應於一個月內再行補考一次,若仍不及格,則於次學期方可再行申請考試。

3、該成績不納入學位成績計算。

()相關規定;

1、當學期學科考第二次筆試仍不及格者,不得於當學期舉行論文口試。

2、學科考筆試之參考書目,應至少專書10本,期刊論文則兩篇抵1本專書,由所辦統一公告。

3、考試時間約兩小時,筆試日期由所辦公室公告實施。

4、學生於學科考試實施前修畢滿20學分()以上者,始可申請學科考試。(如申請時尚未修畢,原則上同意受理申請,至當次考試前仍未修畢滿20學分者,自動喪失其應考資格。)

5、本辦法自91學年度入學者實施。

 

四、碩士論文大綱口試辦法

()時間:

1、應於畢業學位論文口試前一學期舉辦論文大綱口試完畢,取得及格分數。

2、申請時間:應於每年51-15日或111-15日提出申請,並須於516日至1031日前(51-15日申請者)、1116日至次年430日(111-15日申請者)前辦理大綱口試完畢並取得及格分數。且須於大綱口試舉辦日期前15日前告知所辦,以利準備相關文件。

()口試委員:

除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外,另由該指導教授推薦二名以上,呈所長核定後敦聘之。

()評分:

1、口試委員評分均達70()以上者,始為及格,若不及格,則如前述,應於第1次口試結束後兩週內再行口試,若仍不及格,則須於下次申請時間重新提出申請。

2、口試委員評分達90分(含)以上者,須加詳細說明。

()方式:

口試時採開放式,所內其他專任老師有出席參加之責任,但不參與計分。

 

五、畢業學位論文口試辦法

()畢業論文口試細則及相關申請表格,請至本所網頁表格下載區之學位考試類下載或由本校教務處研教組網頁下載。

()考試之申請及舉行必須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否則不予受理

        1、上學期約為10月中旬到12月底。(考試日期11月中旬至1月底)
        2
、下學期約為3月中旬到6月底。(考試日期4月中旬至7月底)

()申請書須於口試日期前一個月提出,請指導教授簽名,再請所長簽核後,送交研教組。

()提出申請之同時亦須商借口試教室。

()口試兩週之前,必須將論文送交口試委員及所辦。

()提醒口試委員於口試日期當天攜帶口試委員聘書,俾便入校。

 

六、繳交畢業論文

()至所辦公室辦理離所手續。完成查核《全國碩博士論文摘要線上建檔》、歸還借閱所辦圖書、繳交經口試通過且精指導教授確認完稿(完稿認可書請至本所網頁表格下載區之學位考試類下載)之論文6本留所存藏、4本由所辦代收繳交研教組。

()國家圖書館著作授權登錄,請依《全國碩博士論文摘要線上建檔使用手冊》建檔。

()繳還學位服(保管組)及歸還圖書館借閱圖書。

()至研教組完成畢業離校手續,領取畢業證書即可。

 

【其他補充說明】

1.     本所承認學生於校內所外選修一門學期課程,修得學分得計入畢業學分。(自93學年度實施)【摘自92學年度第5次所務會議決議】

2.     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須為副教授以上教師擔任。論文大綱口試以及畢業論文口試之口試委員原則上以副教授以上為主,惟經本所同意,得請助理教授擔任之。【摘自90學年度第14次所務會議決議】

3.     本所學科考試規定申請資格為「修畢滿20學分以上者(含)」,學生於申請時尚未修畢學分,然至考試前應可取得學分者,同意接受申請。但至當次考試前仍未修畢滿20學分者,自動喪失其應考資格。【摘自93學年度第3次所務會議決議】

4.     畢業論文寫作格式盡量依國家圖書館漢學中心之〈漢學研究〉寫作格式撰寫。但附註或參考書目之出版資料之內容,至少需列作者、書刊名、篇名、卷期數、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月、頁數等。封面顏色依畢業學年第一本口試通過畢業論文之顏色為標準。【摘自92學年度第6次所務會議決議】

5.     指導教授申報書以及指導教授異動申報書內容爲符合「學位授予法」第十一條及本校「國立臺北大學碩博士修業章程」第三條之規定。附指導教授申報書以及指導教授異動申報書修正。【摘自95學年度第2次所務會議決議】

6.     本所碩士班指導教授之聘任,以聘請在本校授課之教師為原則(包含專兼任教師);本所專任教師指導同ㄧ學年度入學碩士班研究生論文,學生人數無限制;本所兼任教師,及所外本校專兼任教師,指導同一學年度入學碩士班研究生論文,以不超過2位學生為原則。【摘自95學年度第6次所務會議臨時動議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