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校腳踏車停車管理相關事項,請大家依附件填寫申請表,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日期:
1.教職員工欲辦理腳踏車停車證者,請向所屬單位申請登記,並於每年
2.學生(新生除外)欲辦理腳踏車停車證者,請向生輔組登記,並於每年
3.新生部分欲辦理腳踏車停車證者,亦請向生輔組登記,並請於每年10月1日彙整至駐警隊隊長處。
4.依「國立台北大學交通管理辦法」第八章腳踏車停放管理,違規腳踏車處置方式如下:
1)未將停車證黏貼於腳踏車明顯處者,或未辦理腳踏車停車證者,或符合本辦法第29條規定者,視同違規車輛。
2)依本辦法第31條規定,被拖吊移置之腳踏車,由總務處會同學務處公告,所有人應於公告起一個月內向駐警隊領回。逾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所有者,依廢棄物清除。
3)領回腳踏車者,請同時向駐警隊繳交拖吊費50元。
4)腳踏車清理、移置、拖吊時,於必要時得破壞其車鎖,本校不負損壞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