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校腳踏車停車管理相關事項,請大家依附件填寫申請表,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日期: 2006-03-15  聯絡人: 王正輝 聯絡電話: 6299

 

1.教職員工欲辦理腳踏車停車證者,請向所屬單位申請登記,並於每年51彙整至駐警隊隊長處。
2.
學生(新生除外)欲辦理腳踏車停車證者,請向生輔組登記,並於每年51彙整至駐警隊隊長處。
3.
新生部分欲辦理腳踏車停車證者,亦請向生輔組登記,並請於每年101日彙整至駐警隊隊長處。
4.
依「國立台北大學交通管理辦法」第八章腳踏車停放管理,違規腳踏車處置方式如下:

1)未將停車證黏貼於腳踏車明顯處者,或未辦理腳踏車停車證者,或符合本辦法第29條規定者,視同違規車輛。
2)
依本辦法第31條規定,被拖吊移置之腳踏車,由總務處會同學處公告,所有人應於公告起一個月內向駐警隊領回。逾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所有者,依廢棄物清除。
3)
領回腳踏車者,請同時向駐警隊繳交拖吊費50元。
4)
腳踏車清理、移置、拖吊時,於必要時得破壞其車鎖,本校不負損壞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