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宗旨 二、目前發展重點 三、未來發展目標 四、修業辦法

一、成立宗旨
  
本所成立於民國90年(2001),設立宗旨為:培育具研究本土民俗藝術能力之人才。因此,將課程分成四大類,為臺灣民間戲曲類、臺灣美術工藝類、臺灣文化空間與古蹟類、臺灣民俗文化類。各類課程包含多種專業選修課,以期養成熱愛本土民俗藝術之專業與博通的人才。

  其次,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於2003年在法國巴黎舉行第32屆會議,通過『保護無形文化遺產公約』,其中有關「無形文化遺產」的定義,與本所開設課程之範疇相同。是故,本所教學與研究之方向也兼具當代國際化文化研究新風潮的特質。

  歡迎喜愛藝術的學生、社會人士共同加入本所研習行列。

二、目前發展重點 

1. 本所在現階段教學與研究上,注重本土之民俗藝術研究,蒐集民俗藝術相關檔案,確實建立藝術研究之基礎。

2. 以民俗藝術為核心,匯集藝術學、文學、人類學、歷史學、建築學、宗教學等學科,進行多層面的民俗藝術研究。

3. 民俗藝術之傳承具有時空意義,文化生活圈往往反映其地域特質。相關禮俗、民間信仰、表演藝術、物質文化、文化產業與觀光、古蹟保存等均可影響其生活空間形式,亦具有社會文化意涵與文化生活圈特質。

 

三、未來發展目標  

1. 建立本土民俗藝術研究之理論基礎

2. 建立本土民俗藝術之調查方法

3. 探究本土民俗藝術之空間意涵

4. 逐步建立本土民俗藝術資訊中心


四、修業辦法

1 . 入學資格: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學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2 . 入學考試科目:(入學考試科目以當年度招生簡章為準)

 (1)國文

 (2)英文

 (3)臺灣民間戲曲概論、臺灣美術工藝概論、臺灣文化空間與古蹟概論、臺灣民俗文化概論(四科選考一科,錄取後,在學期間,至少需選修選考科目所屬學程三門專業選修課)

 (4)台灣社會文化史

 (5)口試

3 . 學位名稱:文學碩士(Master of Arts

4. 修業年限:2年,必要時得延長2

5 . 課程規定:

 (1)學分:碩士班要求學生必須修滿36學分(含必選修課程30學分,及論文6學分)。

 (2)國際交流語言:必修二學年課程不計學分,可申請免修,詳細請見本所免修辦法。

 (3)畢業論文:必修,計6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