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國立台北大學教授會組織章程(暫定)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通過

(原國立中興大學台北校區教授會組織章程)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台北大學教授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聯絡會員感情、協助校務發展及加強學術研究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地址設於台北大學內。
第四條: 本會以本校全體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為會員,退休教授、副教授為榮譽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每年舉行會員大會一次,其任務如左:
一、會務事項之研討與決議。
二、章程之制定與修改。
三、理監事之選舉。
第六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組織理事會。置監事七人,候補監事兩
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本會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任期兩年,得連選連
任。
第七條: 本會理事會為執行機構,其任務如左:
一、處理本會會務。
二、召集會員大會並執行決議案。
三、選舉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組織常務理事會,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
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處理本會日常事務及召集理事會議, 開會時為主席。
第九條: 理事會置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各一人,襄助理事長,處理本會日常事務,由理事會
就本會會員中聘任之。
第十條: 本會監事會為監督機構,其任務如左:
一、監督理事會業務之執行。
二、稽核本會財務之出納。
三、辦理本會其他有關監督事項。
第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處理本會日常監督事務及召集監事會
議,開會時為主席。
第十二條: 本會理監事因故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序遞補。
第十三條: 理監事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理監事聯席會
議由理事長召集之,並為主席。
第十四條: 理監事會議,候補理監事應分別列席,若遇理監事缺席時,應依序遞補。
第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請由學校補助。
二、自由捐助。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