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大學中文學報》審稿辦法

950222經本系9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950607經本系94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51004經本系95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為確立《臺北大學中文學報》之學術水準,公平、嚴謹處理審稿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投稿本學報之文稿,將送請國內外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二人,匿名審查通過後,始得刊載。若屬於外稿,亦可交由一位校外專家與一位本系專任教師審查。
第三條 負責審稿之國內外學者專家之產生,則視論文所屬領域,由編輯委員經過開會討論而決定之。
第四條 文稿刊登標準如下:

1.刊登、2.修改後刊登、3.修改後再審、4.退稿。
   

評 審 二 之 審 查 結 果

   

  

 

修改後刊登

 

修改後再審

 

退    稿

 









刊登

 

刊登

 

修改後刊登

 

修改後再審

 

第三位評審

 

修改後刊登

 

修改後刊登

 

修改後刊登

 

修改後再審

 

第三位評審

 

修改後再審

 

修改後再審

 

修改後再審

 

修改後再審

 

不同意刊登

 

退稿

 

第三位評審

 

第三位評審

 

不同意刊登

 

不同意刊登

 

 

第五條 審查通過之論文,如超過該期學報篇幅時,得移至次期優先刊載。
第六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