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
為提昇學術研究,鼓勵成果發表,特組織臺北大學中文學報編輯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 第二條 |
本會負責《臺北大學中文學報》徵稿、審稿、出版、經費及發行等有關事宜。 |
| 第三條 |
本會置總編輯一人,由編輯委員互選擔任。編輯委員九人,由本系學術委員五名委員擔任之外,另依「國立臺北大學出版品獎勵標準」之規定,再聘請四名校外編輯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
| 第四條 |
本會另置執行編輯一人,由本系助教擔任之,任期與編輯委員同;並得置執行助理,由執行編輯自本系工讀生或學生中選任,必要時得敦聘顧問若干人。 |
| 第五條 |
本會由總編輯召集會議,總編輯不克出席時,由編輯委員推選一人主持之。 |
| 第六條 |
總編輯及編輯委員負責安排審稿作業及刊登順序等事項;執行編輯負責論文送審之連繫及編排事宜,執行編輯並負責集刊之印製及發行、經費預算之申請、報銷及其他編輯有關之庶務工作,帶領執行助理投入相關工作。 |
| 第七條 |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