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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事務
2005
Apr

國立臺北大學商學院合作經濟系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第一條、本系學生申請抵免學分依本辦法各項規定辦理。
第二條、學生入學後申請抵免學分須在本校規定時間內向本系提出申請,並以一次為限。
第三條、欲抵免學分之科目,均須提出申請,學生抵免學分多寡依據本校抵免學分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第四條、本系未開設之課程,不予承認學分。但科目名稱不同而性質相近者,須經系主任核可,必要時得商請任課老師認定。
第五條、學生申請抵免學分以原在五專四、五年級、三專、大學所修之科目及格者為限。
第六條、不同學分互抵免辦法、依據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第七條、本辦法倘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