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2日星期五

比較法資料中心論文外借辦法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比較法資料中心論文外借辦法

第一條

本中心論文外借對象限本校法律學院教職員及碩博士班學生,外借時應出示教職員證或學生證,並登記姓名、學號、系級組別、聯絡方式、書名、書目編號、論文作者等相關資訊,並繳交外借保證金新台幣200元整。

第二條

本院教職員、學生進入書庫,不得攜帶私人物品或書籍入庫,如有不遵循規定辦理者,得拒絕其進入書庫或借閱論文。

第三條

本院教職員、學生之證件不得轉借他人,違者停止其在本學期內之借書權,並追還所借論文;若證件遺失者應儘速通知本中心。

第四條

論文外借需負保管責任,若有遺失、污損、毀壞等情事,沒收保證金。

第五條

論文外借一次以5本為上限,借期1個月,續借以1次為限,續借免再付保證金。

辦理續借應將原借閱之論文帶回本中心辦理登記,原保證金待論文歸還後,由工讀生確認論文無污損且確實如期歸還後,一併返還。

第六條

論文外借之歸還日適逢星期例假日或本中心不開放借還業務時,以本中心下一開放借還業務之首日為歸還日。逾期歸還者,每本逾期1(不含星期例假日),應繳納新台幣20,逾期5天沒收保證金,罰金另外累計。

第七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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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9日星期二

比較法資料中心組織規章

本校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五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為成立「比較法資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蒐集整理英、美、日及歐陸各國之重要法學文獻,並以系統化之資料提供國內各大學及研究機構法學研究為目的。

第三條 本中心辦理下列各項業務: 
一、蒐集外國重要法學文獻。 
二、透過電腦網路介紹各國重要文獻。
三、編譯外國重要法典。
四、接洽外國重要文獻授權我國學者翻譯發行。 
五、接受各單位委託之研究計畫案。 
六、管理本中心之法學文獻及提供閱覽。

第四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法律學院院長就法律學院之專任教授中遴選一人提請校長聘兼之,為無給職,任期二年。 

第五條 本中心設備之採購與管理悉依本校行政體制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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