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五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為成立「比較法資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蒐集整理英、美、日及歐陸各國之重要法學文獻,並以系統化之資料提供國內各大學及研究機構法學研究為目的。
第三條 本中心辦理下列各項業務:
一、蒐集外國重要法學文獻。
二、透過電腦網路介紹各國重要文獻。
三、編譯外國重要法典。
四、接洽外國重要文獻授權我國學者翻譯發行。
五、接受各單位委託之研究計畫案。
六、管理本中心之法學文獻及提供閱覽。
第四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法律學院院長就法律學院之專任教授中遴選一人提請校長聘兼之,為無給職,任期二年。
第五條 本中心設備之採購與管理悉依本校行政體制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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