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96年3月9日第28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本校102年3月4日第4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3條
第一條
「國立臺北大學校友證申請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國立臺北大學校友中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校友之定義為本校發展各時期校名所屬之教職員生:
一、台灣省立行政專科學校。
二、台灣省行政專修班。
三、台灣省立法商學院。
四、省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
五、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
六、國立中興大學台北夜間部、台北進修部。
七、國立臺北大學。
第三條
校友證之申請:
一、申請資格:本校校友。
二、申請方式:
(一)、親自辦理。
(二)、郵寄辦理。
(三)、委託辦理。
三、繳交資料:
(一)、「國立臺北大學校友證申請表」乙份
(二)、一吋脫帽照片1張。
(三)、委託書(委託辦理者)
四、申請費用:新台幣500元整(郵寄辦理者,以劃撥方式繳交)。
五、申請地點:本校校友中心
第四條
校友證之管理:
一、校友證僅限本人使用,不得偽造、變造或轉借,違反規定者,將予收回,三年內不得申請;本校亦得依中華民國現行法律追訴之。
二、使用校友證可享有之福利與優惠,均由各業務主管單位主動隨時通告校友中心更增之,詳列於校友中心網站。
三、本校校友證有效期限為5年,期滿得申請換發;遺失或毀損者,亦得申請補發。各項申請之工本費均為新台幣300元整。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