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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96年8月3日台高(四)字第0960119262號函公布
教育部97年6月16日台高(四)字第0970101999號函修正
教育部98年3月3日台高通字第0980033473號函修正
為進一步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讓家庭年所得約在後40%的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政府或學校的就學補助,本部於現有的經費基礎上調整分配,將原來對私校的獎補助經費提撥部分額度改為直接補助學生學雜費用,並配合以往各校辦理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的經費,訂立本計畫。實施措施包含助學金、生活學習獎助金、緊急紓困助學金、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等四項,其整體規劃內容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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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
措 施 |
內 容 |
| 助學金 |
補助級距分為5級,補助金額為5,000∼35,000元,減輕其籌措學費負擔。 |
| 生活學習獎助金 |
由學校安排弱勢學生生活服務學習,並給予獎助金,每月核發額度建議以提供學生每月生活費所需為原則。 |
| 緊急紓困助學金 |
對於新貧、近貧或家庭發生急難之學生,由學校依學生困難實際狀況給予補助。 |
| 免費住宿 |
提供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宿舍免費住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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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金額:(單位:元)
| 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 |
政府及學校
每年補助金額 |
| 級距 |
學校類別 |
| 第一級 |
30萬以下 |
公立學校 |
16,500 |
| 私立學校 |
35,000 |
| 第二級 |
超過30萬∼40萬以下 |
公立學校 |
12,500 |
| 私立學校 |
27,000 |
| 第三級 |
超過40萬∼50萬以下 |
公立學校 |
10,000 |
| 私立學校 |
22,000 |
| 第四級 |
超過50萬∼60萬以下 |
公立學校 |
7,500 |
| 私立學校 |
17,000 |
| 第五級 |
超過60萬∼70萬以下 |
公立學校 |
5,000 |
| 私立學校 |
12,000 |
註:產業研發碩士專班每年所補助金額比照國立大專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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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請資格及補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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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含空中大學、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
| (1) |
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 |
| (2) |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但存款利息所得來自18%優惠存款者,得檢附佐證資料,由學校函報本部專案審核認定。 |
| (3) |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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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
| B. |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
| C. |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 |
| D. |
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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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未達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後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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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
| (1) |
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
| (2) |
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學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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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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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學分費等就學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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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 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
| (1) |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
| (2) |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
| (3) |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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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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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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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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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內容依據教育部98年3月3日來函修正,僅供參考,請同學以教育部實際公布內容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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